今年年初,电视剧《人世间》热播,许多短视频平台营销号看准时机开始“剧透”剧情,抓住“流量密码”的他们开始“自创”周家的剧情,例如“周楠并未去世,多年后回国,冯玥远嫁国外”“周秉毅在国外有一私生子”“光明还俗后回家争夺郑娟老房子房产”等等狗血剧情。《人世间》营销的工作人员表示:“根本不可能,因为《人世间》项目特殊,剧方害怕剧透,工作人员只能和观众同一时间看到剧集,并不存在官方剧透的问题。”

但电视剧的走向真的像营销号所解说的一样“精彩”吗?随着电视剧的播出,这些剧情“解说”最终被证明全都是“胡说”。影视制作人胡洋坦言:“这些内容有些部分来源于小说原作,但大部分来源于营销号的‘创作’,根据他们所做的剧本,可能连立项都过不了。营销号的主要目的是吸引观众眼球,从而吸引流量,可以说在蹭剧集的流量。”

为热播剧编排如此“精彩”的视频,这些营销号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操作流程?某营销号主理人在暗访中聊起了“业务”:

“我们做过几部大剧的解说内容,短视频流量很受欢迎,粉丝互动多,能够为平台和剧方带来实际的点击率和收视转化量。”“我们一天就能出稿,稿件方向可以有多个层面,搞笑、狗血、惊悚恐怖都可以做,当然量大从优。”

经暗访,影视营销号报价从上万元到几百元不等,根据其粉丝量级和活跃互动量为要价主要标准。然而,当提出想要量化最终效果时,这些号都给出一样的回复:“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做到精准转化,合同中并不能有相关条款进行规范。”

自媒体主理人郝春阳解释:“这两年由于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版权之争,让这些影视营销号的生意很难做。昔日的好买卖变成了今日平台动不动就限流、删视频、封号的高危工作,所以才会让众多营销号无底线地蹭流量,只为赚取流量,随后再转型做直播带货、团购促销等,算是“养”的一个过程。他们并不考虑剧迷、粉丝对剧情真伪的追求,只是单方面追求流量。”

虽然狗血剧情的营销号能为热播剧带来部分流量,但很多剧方都不会选择这样的营销方式。国内知名剧宣公司CEO平汉介绍:“这样的营销太下作了,我们不会向客户进行推荐,因为这是一种‘自杀’行为。营销号一方面在蹭我们的流量,另一方面也在吸我们的血。观众看到这些剧情后,会对剧集有所期待,当剧集没有按照狗血走向走的时候,观众的怨气会反噬到电视剧出品方和相关播出平台。我们不能花钱给自己找事。”

当然影视公司也有办法治理相关乱象,自媒体主理人郝春阳坦言:“剧方和平台方可以向短视频平台进行后台举报,相关影视营销号一定没有剧集版权,一个侵权就能让作品下架。”

但为何剧集热播期间依旧有很多狗血剧情被观众们看到,平汉无奈地说:“第一他们的量很大,他们发的速度比我们删的速度要快得多,热播期间我们的人手不足,很多观众依旧可以看到。同时我们也在努力和短视频平台合作,对于优质创作者可以进行再度创作、解读、评论,对于恶意创作者,我们希望进行封杀。为大众打造一个清朗的观剧体验,还有很多工作要做。”

2021年12月15日,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》(2021),覆盖21个大类共100条规范。其中第93条颇为瞩目:

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在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需注明著作权相关信息,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那么短视频侵权行为是如何界定的?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?一起来看看:

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及传播平台侵权两种方式。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:

“秒盗”,即整个短视频被完整搬运转发到平台,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花、花絮、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(IP)短视频等;

“画中画”,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,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传播;

“二次创作”,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者短视频二次创作,形成一个“新”的短视频;

“微加工转发”,将原短视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,商标(logo)被打上马赛克,画面缩放等小改动,上传至平台传播。

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,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,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;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,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,分类上传,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,滥用“避风港原则”逃避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(2020修正)》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,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。对于故意侵权,情节严重的,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的违法所得、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,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,比如,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,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,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。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,仍通过非法的剪辑、长拆短来进行传播,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,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。

原标题:《【案例评析】给钱就合作,内容无底线,部分影视营销号解说即“胡说”?》

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,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,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。